申请执行人森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森,经理。被执行人栾广宇,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森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栾广宇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七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森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栾广宇所签合同,栾广宇给付森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管理费6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森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栾广宇下落不明且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森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森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4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