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靳风宽、王宏诉靳文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4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靳风宽,女,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宏,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靳文秀,男,195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靳风宽、王宏诉靳文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靳文秀给付申请执行人靳风宽、王宏征收地补偿款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