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风宽,女,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宏,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靳文秀,男,195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靳风宽、王宏诉靳文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靳文秀给付申请执行人靳风宽、王宏征收地补偿款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