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单桂萍,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福,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单桂萍诉刘福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刘福给付申请执行人单桂萍5.5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从2013年领取土地植补款。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郑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