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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彦龙诉杨忠土地承包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4)双执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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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彦龙,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忠,46岁,住双辽市。

王彦龙诉杨忠土地承包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杨忠给原告王彦龙增加承包费14000元(至该地承包期末),此款从2013年起,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元,至该14000元给付完毕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忠现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