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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蔡文琦与被执行人杜元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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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文琦被执行人:杜元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文琦与被执行人杜元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00233号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00233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