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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淄博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淄执指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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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杨玉堂,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魏俊森,主任。

淄博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南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1)张法执字第2195号]。根据申请执行人淄博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胜审判员:卫雁冰代理审判员:邢菲

书记员:宋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