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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茂祥与山东广志市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淄执指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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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茂祥。被执行人山东广志市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郭树奎,董事长。

韩茂祥与山东广志市政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淄仲执字第406号]。为便于本案的执行,现将本案指定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淄博仲裁委员会(2013)淄仲裁字第39号裁决一案指定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胜审判员:卫雁冰代理审判员:邢菲

书记员:宋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