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庆洋。被执行人刘秀梅。
孟庆洋与刘秀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立案执行。因该案久执未结,根据申请执行人孟庆洋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06)周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庆来审判员:赵盛国代理审判员:邢菲
书记员:史华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