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晓武,男。被执行人刘东平,男。
申请人高晓武与被执行人刘东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晓武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东平给付劳务费5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50元。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东平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东平之父刘兴余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2704120401109000233968帐户有存款52730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该存款。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审判员:曹庚科审判员:贾和平
书记员:李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