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铁岭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系董事长。第三人董X
本院在执行刘XX与铁岭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铁岭XXXXXX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董X系被执行人铁岭XXXXXX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且公司开办时第三人董X投入资金144万元。之后,第三人董X一次性将注入资金抽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董X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董X应在注册资金144万的范围内对申请人刘XX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董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刘XX清偿债务361,8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子明审判员:张福江审判员:于德贵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