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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XX与张X、于XX养殖回收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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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于XX。

本院在执行张XX与张X、于XX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X、于XX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中,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建华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