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海维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亮才,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平,总经理。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四川海维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