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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某某与郭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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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