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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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