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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X与李XX、林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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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X。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林X。

本院在执行董X与李XX、林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方双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XX、林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于弘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