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海敏。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
张海敏与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甬象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敏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敏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8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