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申长安,男,汉族。
程海军诉申长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长安银行存款5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松波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胡新朝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