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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玉章诉王志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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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玉章,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郑玉章诉王志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及执行费共计6000元,剩余款项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杨淑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