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忠权。被执行人韦小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韦小洪在xx县教育局的工资收入492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文平
书记员:罗强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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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忠权。被执行人韦小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韦小洪在xx县教育局的工资收入492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文平
书记员: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