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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忠权与韦小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屏山执字第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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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忠权。被执行人韦小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韦小洪在xx县教育局的工资收入492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文平

书记员: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