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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彦增诉刘福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密执字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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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彦增,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福超,男,汉族。

担保人韦保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彦增诉刘福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刘彦增同意,韦保强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刘福超于2013年7月31前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否则,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担保人韦保强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