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彦增,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福超,男,汉族。
担保人韦保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彦增诉刘福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刘彦增同意,韦保强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刘福超于2013年7月31前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否则,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担保人韦保强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