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民速字第00078号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汉阳民速字第00078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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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2)鄂汉阳民速字第00078号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汉阳民速字第00078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姚远明
书记员:孙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