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冲芬。被执行人:王伟。第三人:胡红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第三人胡红珍愿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小车一辆进行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王伟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第三人胡红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小车一辆[详见诸信车鉴报(2013)第025号鉴定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