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被执行人:康善明,男性。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与康善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358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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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被执行人:康善明,男性。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与康善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358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富春
书记员:杨宾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