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轻纺原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方家桥村西小江大桥东岸。法定代表人:何谷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菊红。被执行人缪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菊红、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一天内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缪军所有的yj868加弹机一台、倒筒机一台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60800元。于2011年1月19日,委托杭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拍卖上述财产,拍卖未能成交,现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司法处置价160800元以抵偿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评估、拍卖后,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以司法处置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缪军所有的yj868加弹机一台、倒筒机一台以1608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轻纺原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财产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亚伟审判员:周虎代理审判员:郭栋佳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