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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晓刚与胡洪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绍民执字第23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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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晓刚。被执行人胡洪伟。

一、将被执行人胡洪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的奥迪牌fv7201tcvt轿车一辆以280000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晓刚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王晓刚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晓刚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亚伟审判员:陈幼林审判员:周虎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