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学彦。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水牛村民委员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4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水牛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军昌审判员:王惠玲
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