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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董光、范春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绍执委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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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5-2-302。法定代表人:陈彤,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光。被执行人:范春英。

本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院依据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上商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冠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董光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sn315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62400元(详见诸信车鉴报(2012)第019号价值鉴定报告书)。于2012年12月11日,在本院设立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竟买人以76400元拍卖成交,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成交款项。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愿意以76400元的价格接受该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董光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详见诸信车鉴报(2012)第019号价值鉴定报告书)以764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张奎审判员:周虎审判员:陈幼林

书记员:丁卿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