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建宝被执行人: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宝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6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胡建宝被执行人: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宝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泰散热器有限公司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6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