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相民被执行人:刘成金,被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管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相民与被执行人刘成金、刘超、管强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66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姜相民被执行人:刘成金,被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管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相民与被执行人刘成金、刘超、管强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66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