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元洲被执行人:青岛加藤信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元洲与被执行人青岛加藤信包装有限公司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26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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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元洲被执行人:青岛加藤信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元洲与被执行人青岛加藤信包装有限公司债权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26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张宗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