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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新郑农村商业银行与 司柏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裁字第5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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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司柏顺

冻结司柏顺妻子杜晓灵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占勋审判员:王锦程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赵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