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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墨市中岙预制构件厂与王成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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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中岙预制构件厂,住所地即墨市岙山卫镇南里村,组织机构代码16397260-5。负责人陈加林,厂长。被执行人王成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中岙预制构件厂与被执行人王成福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王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