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2)即调执字第10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被执行人:孙本杰被执行人:何新科被执行人:修相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孙本杰、何新科、修相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责任能力,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商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