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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新新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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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新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开安镇石场村王义屯,法定代表人倪景云。被申请执行人:刘志国。被申请执行人:申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新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志国、申远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