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国红。被执行人李想道。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红与被执执行人青岛永安保险,李想道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商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周学成
书记员:江世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