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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遂军与高金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新执裁字第6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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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遂军。被执行人:高金坡。

扣划被执行人高金坡妻子陶根梅存款存款1944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和平审判员:王锦程审判员:毛瑞

书记员:赵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