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支行。被执行人侯军生。被执行人杨繁荣。被执行人王炜。被执行人邓海荣。被执行人侯长平。被执行人李跃林。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安县支行与侯军生、杨繁荣、王炜、邓海荣、侯长平、李跃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宫福平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