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潮灏。被执行人兴安县万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谢潮灏与兴安县万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谢潮灏。被执行人兴安县万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谢潮灏与兴安县万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