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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晓丽、王冬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鼎执行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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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晓丽,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冬芳,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终结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张利群审判员:周冬冬

书记员:陈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