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永东。被执行人唐小华。
本院在执行彭永东与唐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小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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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永东。被执行人唐小华。
本院在执行彭永东与唐小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小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