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俊勇。被执行人廖子永。
本院在执行杨俊勇与廖子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唐代和审判员:陈豪龙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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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俊勇。被执行人廖子永。
本院在执行杨俊勇与廖子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唐代和审判员:陈豪龙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