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成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06)栖执字第230-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成章。被执行人陈同福。被执行人朱玉真。

申请执行人朱成章与被执行人陈同福、朱玉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玉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中桥分理处的账号为15×××21、15×××05的存款共计5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博审判员:刘彩波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