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文滨。被执行人柳庆堂。
申请执行人吴文滨与被执行人柳庆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柳庆堂之妻公翠霞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京路分社的帐号为906080220010301658005上的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波审判员:刘彩波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冯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