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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小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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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小利。被执行人梁伟,无业。申请执行人刘小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伟返还款项185160.4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小利,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90260.42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刘小利的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12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邱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