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建康。被执行人张新宁。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7)灞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李刚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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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建康。被执行人张新宁。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7)灞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李刚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