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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贺建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0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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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建康。被执行人张新宁。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7)灞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李刚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