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可平。被执行人段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段艳向申请执行人王可平支付欠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7日算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偿还之日至),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1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8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6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