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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许义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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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义长。被执行人查红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查红胜向申请执行人许义长支付欠款10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负担付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