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世民。被执行人李栓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灞民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栓心向申请执行人魏世民偿还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7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栓心身患严重心脏病,无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世民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魏世民有债权25275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01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