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俭。被执行人张红权,成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的刘俭申请执行张红权欠款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东升执行员赵增茹执行员郭全保
书记员:田秀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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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俭。被执行人张红权,成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的刘俭申请执行张红权欠款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东升执行员赵增茹执行员郭全保
书记员:田秀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