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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俭与张红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7)曲执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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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俭。被执行人张红权,成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的刘俭申请执行张红权欠款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东升执行员赵增茹执行员郭全保

书记员:田秀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