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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岱明与焦辉等执行裁定书

(2012)浏执字第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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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

申请人张岱明,男性。被执行人焦辉,女性。被执行人李耀禄,男性。被执行人杨道明,男性。

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张岱明申请焦辉、李耀禄、杨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中民二终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焦辉李耀禄杨道明应支付申请人张岱明案款80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焦辉李耀禄杨道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浏执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守荣审判员:沈伟武审判员:余园静

书记员:林六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