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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钟宁与余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平法执字第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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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宁,公务员。被执行人余瑜,苗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钟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瑜给付债务款人民币20927.6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0元。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于201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余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余瑜按上述二项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2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钟宁、被执行人余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瑜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瑜已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